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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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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婚前医学检查 1.1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1.1 婚检门诊房屋要求: 1.1.1.1 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 1.1.1.2 设婚前健康宣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
出处 《中国妇幼保健》 CAS 1995年第5期265-265,277,共2页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Care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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