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住房租金制度的改革,几年以前终于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值得高兴;但是,这两年,又迟滞不进,值得注意,应当加快改革步伐。 我在《房租·工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中国房地产》1992年第2期)这篇文章中曾指出:低租金来源于低工资,低工资来源于当时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也就是建国初期,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原始积累只能依靠内部,只能采取低工资政策。低工资在当时是一种不得巳的政策措施。低工资、低租金,从理论上说,意味着我们即使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因为我们的国家原来十分贫穷,底子薄,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工资,未能充分反映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尤其是其中居住条件的需求。用一句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我们的工资含量中,住房租金部分是异常不充分的。
出处
《中国房地产》
北大核心
1995年第5期14-16,共3页
China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