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大部分是由国家无偿划拨使用的。那么,无偿划拨的土地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应怎样处理,本文试对此作一些探讨。 (一)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规,对于破产国有企业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由国家无偿收回并予以重新出让;地上建筑物按评估现价补偿破产企业,纳入破产财产抵偿债务。对此规定,笔者认为不妥。 第一,这种规定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 按照土地价值构成的二元理论,土地价值由土地物质价值和土地资本价值构成。
出处
《中国房地产》
北大核心
1995年第8期19-21,共3页
China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