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我国的审计定义,应该服从于《宪法》和《审计法》有关规定的框架约束。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置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以上规定至少明确了:A.审计机关的独立地位;B.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1期14-15,共2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