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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明审计定义的基本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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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我国的审计定义,应该服从于《宪法》和《审计法》有关规定的框架约束。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置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以上规定至少明确了:A.审计机关的独立地位;B.
机构地区 审计署科研所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1期14-15,共2页 China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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