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服务提供的方式、成员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措施、措施与服务贸易的关系、服务部门的分类等不同角度,论证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113号令)、《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无可争辩属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管辖范围。本文的论证展示了一种基于规则的研究方法,推进了这个对结论的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变;本文的结论显示,作为“成员的措施”的113号令、114号令甚至今后的部门立法都会受到GATS的制约。
出处
《建筑经济》
北大核心
2005年第8期42-44,共3页
Construction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