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在近代人格权发展和人们对自我人身权利保护的意识加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通过对宪法的解释或法官造法不断扩张其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得法官在断案过程中有章可循。何谓精神损害?如何认定?严重程度是否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要件?精神损害的请求权基础是否仅应限于侵权法规范?本文将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探讨适用中这些问题,以期更加透彻地理解此制。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0年第9期-,共4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