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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立中公司债务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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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的设立阶段是组建成立公司的必不可少的阶段,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发起人与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订立了许多合同,产生了诸多债权债务关系。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中公司这种过渡性组织的债务承担问题尚无明确规定,本文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之上,进行了一些探讨,并提出,如果公司成立,设立中公司债务之承担应区分不同情况,由成立后公司抑或发起人承担,但公司不能成立,只能由发起人承担。
作者 潘诠
机构地区 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6年第3期59-61,共3页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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