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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担交强险责任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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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上个月,朱某醉酒驾车将陆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已由朱某支付。朱某车辆已投保交强险。陆某妻子以朱某和交强险承保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35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系朱某醉酒所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请问。
作者 潘家永
出处 《江淮法治》 2010年第24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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