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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父立遗嘱 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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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黄经常照料叔父的生活,叔父生前亲笔写下遗嘱,将其一份房产赠与侄儿小黄。叔父过世后,婶母一直未明确表示,故小黄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于是将其婶母告上法庭。不久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所立遗嘱部分合法有效,小黄享有该房产的一半所有权。原告小黄诉称,上高中期间经常到叔父处照顾他,2008年10月。
出处 《江淮法治》 2010年第24期30-31,共2页
关键词 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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