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制定管理人。"从而管理人取代原清算组的地位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我国管理人制度的建立打开了的破产受理新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清算组执行过程中的缺陷。但我国管理人的选任仍体现政府意志而忽略了债权人的意思自治,且对于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没有统一界定,现行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对管理人执行职务时的监督并非有效。该文试从以上几个方面对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进行思考。
出处
《管理观察》
2008年第4期77-79,共3页
Management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