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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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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刑法在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都会有一个量化的过程,换句话说,就是某一违法行为只有突破一定的量才会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但97《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为何在刑法走向轻缓的今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还享受如此独特的"待遇",刑法的这种规定吸引着我,这也是本文形成的原因。
作者 王晓楠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商界》 2008年第6期201-202,共2页 Business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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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马东等撰,王永成.打击毒品犯罪实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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