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是随着电子通讯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各国都在考虑给原有的规则做出新的解释或制定新的规则,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和电子商务发达国家的立法活动居于领先地位。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解释说,示范法"是以这样的认识为依据的,即针对传统的书面文件的法律规定是发展现代通信手段的主要障碍。"因此必须首先通过变通处理,以扩大现有法律的适应力,同时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无论是对现行传统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以使得到电子商务现行法律体系的支持,还是制定新的法律规则,其追求的最终目标都是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我们应当在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稳定性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的电子商务司法实践,创建新的电子商务规范,以适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出处
《中国商界》
2008年第8期159-160,共2页
Business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