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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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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国的预期违约与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有差别,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缺陷,有的使预期违约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有的会导致预期违约制度与同样存在于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发生冲突,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麻烦。
作者 田磊 李崇涛
出处 《中国商界》 2008年第9期182-183,共2页 Business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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