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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欧盟银行法中的相互承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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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欧盟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经济组织,以最低限度的协调为基础的相互承认原则虽然产生于欧盟一体化历史过程中,有着特定的舍义、产生背景、价值目标和实施状况,但它对我国在金融服务自由化过程中的金融监管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 沈仲平
出处 《中国商界》 2009年第4期292-293,共2页 Business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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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13

  • 1.[Z].,..
  • 2其涉及第三方银行准入的最重要的一条为非欧共体成员国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共同体成员国内依法成立的分公司应被视为欧共体企业.参见李仁真主编:《欧盟银行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 3.《1973年指令》第7条[Z].,..
  • 4李仁真主编:《欧盟银行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 5.包括:东道国的国别,欲从事的业务类型,分行组织结构,负责经理人名单[Z].,..
  • 6.包括该机构的自有资金安全比例及其存款担保的详细计划[Z].,..
  • 7李仁真主编:《欧盟银行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 8.依该指令第1条第1款所谓信用机构,指从事接受公众存款或其他应偿付资金并以银行账户名义发放贷款业务的企业[Z].,..
  • 9.为符合共同体的立法精神,信用机构应当同金融机构相区分,金融机构协调银行从事一些或全部业务,但不接受存款[Z].,..
  • 10.依该指令规定,成员国应当对凡在一方成员国拥有总部的信用机构,在严格遵守东道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共同体范围内设立分行和从事经营的要求,有关当局在6个月内对其是否许可应做出答复,如若拒绝,必须说明理由[Z].,..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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