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双方对其婚前财产有自主处分权,对婚后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如若夫或妻一方,将其在离婚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或者财产分额赠与未成年的子女,是否可行?如若赠与方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则另一方非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擅自处分该财产或财产分额,则赠与方如何进行监管?抚养方如何来管理该财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此均有探讨之意义.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赠与最为典型,以此为例,展开论述,意在确立离婚诉讼中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原则,通过相关制度的设立,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出处
《中国商界》
2009年第11期334-334,38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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