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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关系范畴否定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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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存在两种充满争议的观点,即环境资源法学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本文从法律关系范畴中法律关系特征、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等方面论述环境资源法学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作者 何宁
机构地区 云南大学
出处 《中国商界》 2009年第9期309-310,共2页 Business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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