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80年代末,自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诉讼中"谁主体,谁被告"的行政诉讼被告确立规则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而由行政主体理论来确定行政诉讼被告在实践中确实暴露出种种弊端。当前学者们认为在《行政诉讼法》中以"谁行为,谁被告"规则更能准确的确认行政诉讼被告,更好的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确定"谁行为,谁被告"行政诉讼被告确定规则的同时,发挥行政主体自身稳定性的特点,在无法确定被告的情况下,以行政主体为最终被告,确保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出处
《中国商界》
2010年第12期348-3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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