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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刑事撤案实行检察监督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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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撤案是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之一,对于应当撤案的情形,《刑诉法》第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虽然刑诉法作了明确规定,但撤案权被滥用的情况却并非鲜见,司法实践中对撤案具体标准的把握有很大的任意性,撤案程序也不够完善,这就为人为因素的非法介入提供了方便,虽然公安机关撤案也需要经过法制部门审批监督,但是这种内部的、一体化的约束,无法杜绝撤案的滥用,造成一些不该撤案的案件被撤销等不良现象,放纵了犯罪。
作者 马富勇
出处 《中国商界》 2010年第12期354-354,共1页 Business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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