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格式合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对传统契约自由理念的挑战和博弈,成为学术界和司法界长期关注的热点,也引发了各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我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亦做了具体规定。本文从格式合同的概念、特征入手,分析格式合同的利弊价值取向,在探讨各国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不同法律手段基础上,针对我国格式合同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的目标与措施,以期为实现格式合同公平、效率、安全的社会价值抛砖引玉。
出处
《中国商界》
2010年第3期299-299,30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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