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于1987年在《海关法》中首次规定了单位犯罪以后,至1997年的刑法修订前,单位犯罪的罪名己达149条之多,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在适用"两罚制"处罚单位时,处罚的受刑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单位自身,另一个就是自然人,即我们所说的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尽管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有不少条款对其进行了解释,但是何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何为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刑法一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因此笔者将对此进行一下讨论。
出处
《中国商界》
2010年第5期289-29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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