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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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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定,不适应环境侵权损害日益严重的现实需要,不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根据我国传统诉讼法律体系的规定,环境诉讼原告只能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这个制度设计显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故需要对原告资格以放宽的制度设计,满足复杂的现实需要。
出处 《中国商界》 2010年第6期334-335,共2页 Business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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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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