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设定质押,为企业充分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贷款融资提供了合法渠道,也为银行贷款融资业务注入了新鲜血液。但是,应收账款在本质上属于普通债权,表现为请求权。因而应收账款质押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用一请求权担保另一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信用担保。因此,在我国信用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形下,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为贷款融资进行担保时必定会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在开展相应业务时就必须考虑控制和防范由此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出处
《中国商界》
2010年第7期266-2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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