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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帝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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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民李某因盖房需要黄沙,便与同村汽车运输专业户赵某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赵某10卡车黄沙,单价为每车350元。在履行合同之前,当地黄沙价格开始上涨,从每车350元上涨到每车400元。赵某有两辆卡车,一辆为"东风"141型,载重4吨;另一辆车为130型,载重2吨。当地人以"车"作为计量标准时,一般是指141型卡车的运载量。赵某故意用130型车运完10车后,不再供货,而李某则要求用130型车再送10车。双方协议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赵某辨称:合同中所说的"车"就是130型车,因此合同已履行完毕。法院按当地惯例认定合同中所说的"车"应指141型车,而非指130型车;赵某用130型车送货,实际少送一半,构成违约,判令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作者 江润才
机构地区 湖北省法学会
出处 《学习月刊》 2002年第1期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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