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在地方人大工作中的"行政痕迹"随处可见,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所谓"行政痕迹",主要是指在地方人大工作中背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的民主程序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沿袭行政的手段和方式决定问题、开展工作。主要表现有:(一)直接主抓某项具体经济工作。有的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长期具体主抓某一方面的经济工作,担任某项重点工程的指挥长、某项具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等职;不少地方以"经济工作是全党的中心工作"为名,将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与党政负责同志捆在一起,分片包干,负责指导督促一个系统、一条战线、一个乡镇的全面工作;在社区建设、文明创建、招商引资。
出处
《中国人大》
2004年第2期43-43,共1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