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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立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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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议意见指因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题而形成的意见。广义的审议意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有关法律草案或者报告的意见,如对法律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工作报告的内容提出的修改意见等,立法法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对此都作了规定。二是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对社会治安治理问题的意见等,对此各地规定并不一样。狭义的审议意见专指后一种情形。第一种情形的审议意见的意义主要是程序上的,对"一府两院"工作并没有直接的监督作用;第二种情形则是直接针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直接要求"一府两院"改进下一步的工作,监督的意味较浓。本文从监督的角度介绍立法对审议意见的规定,对第一种情形不予涉及,故下文中的审议意见是狭义的。从现有立法来看,一些地方未对审议意见作出规定。在作了规定的地方,有许多是在其监督条例中规定的。
出处 《中国人大》 2004年第3期23-25,共3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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