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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除名被判无效 四女工依法赢回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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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秦某、葛某、徐某、赵某系山东省枣庄市某机厂女工,2003年7月,四人以厂方对他们作出的除名决定不当为由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起诉。四原告诉称,她们是被告枣庄某机厂职工,分别与被告订立了劳动合同。2003年前后,由于被告经营不善,采取了对职工不定期放假的措施以减少工资开支,四原告曾分别被告知在家不定期待岗。2003年2月,四原告正常上班时,被告借口终止了与四原告的劳动合同,为此,四原告向山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中,被告对四原告重新作出除名决定,山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持了工厂对四原告中的前数三原告的除名决定。四原告要求法院撤销对四原告的除名决定,续订劳动合同,并赔偿四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作者 王绪存
出处 《中国人大》 2004年第9期48-49,共2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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