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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代会列席人员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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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都是由本级人大产生,向本级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受本级人大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样规定能够起到3个作用:一是可以使他们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建议、
作者 禄旭
出处 《中国人大》 2004年第10期38-38,共1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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