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认为,交通肇事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对受害人家属在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不予赔偿。但是,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新规定。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就依据该司法解释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向受害人的继承人许某等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75067.86元。
出处
《中国人大》
2004年第12期43-45,共3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