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原告郭玉昌与被告湖北省郧县东顺汽车零部件厂(以下简称东顺厂)于2001年2月27日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东顺厂将其机加车间、备料车间、仓库各一个及相关机器设备,以年租金4万元,租赁给原告用于汽车配件加工,租期至2003年2月26日届满。2002年11月25日即合同到期前3个月,被告方以会议形式告知原告,合同到期后如需继续承租,要参与下一轮租赁竞争。此后,原告曾3次向被告东顺厂负责人表示愿意继续承租。因租金价格、租赁期限未协商一致,没有签订续租合同。2003年2月28日即合同到期后第二天,东顺厂对外公开张贴"关于机加、备料车间及厂房设备招租事宜",内容是。
出处
《中国人大》
2004年第22期50-51,共2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