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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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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概述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把杂技艺术作为其保护对象。2001年著作权修订时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随后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杂技艺术作品做了明确规定:"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作者 董美根
出处 《杂技与魔术》 2008年第2期49-51,共3页 Acrobatics and Ma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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