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权益,有效的实施著作权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公约,加强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特制定本标准。一、夜总会、歌厅、舞厅及俱乐部等娱乐场所使用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为其营业额的1%;提供现场表演的,增收其营业额的1%;提供自娱性卡拉 OK 服务的,增收其营业额的1%。二、餐厅、酒吧、咖啡厅等服务场所使用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为:提供机械表演的,收取其营业额的0.2%;提供现场表演的,增收其营业额的0.1%;提供自娱性卡拉 OK服务的,增收其营业额的0.1%。三、饭店(宾馆)等旅游服务业场所使用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为:提供机械表演的使用费(月额)为:房间数×平均房价×0.5%;提供现场表演的,使用费(月额)
出处
《音乐世界》
2001年第10期63-63,共1页
Music 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