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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胡斯协议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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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奥胡斯协议的来龙去脉1.奥胡斯协议的制定1998年6月23~25日,在丹麦第二大城市奥胡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的有52个国家环境部长参加的环境会议上,35个来自欧洲和中亚的国家签署了一项被称为是“环境权”的协议,这项协议后来被称为“奥胡斯协议”或称“有权使用环境信息协议”。该协议要求所有缔约方保证公众在例如水、空气、土地、食品等诸多环境问题方面有发言权和获取有关环境信息的权利。这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按照这个协议将给予公众更多的发言权和其他更多的权力,可以起诉破坏环境法规的任何机构的有关活动。该协议还要求各国政府向公众提供更多的环境状况信息,例如污染状况、排放状况、生物物种保护状况等。当时在会议上有35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协议,很多国家当时并没有签署,其中包括德国、俄罗斯、美国、以色列。
作者 程路连
出处 《绿叶》 2003年第6期36-41,共6页 Green Le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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