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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监视居住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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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场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了监视居住,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导致在实践中适用监视居住存在着操作难的问题而适用很少。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原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相比较而言。
作者 鲍传丽
出处 《江东论坛》 2006年第1期27-3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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