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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村民委员会主任索贿、受贿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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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为牟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多次以村委会的名义将该村集体所有的农民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及该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旱地等土地非法转让给马某等十五名矿主采矿或开办选矿厂,至使该村有78亩基本农田遭破坏,现已无法复耕。被告人杨某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期间,多次向人索取、收受财物达52万元。
作者 马成福
出处 《江东论坛》 2006年第1期36-3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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