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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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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税函[2010]40号文件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安徽水利财会》 2011年第4期26-2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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