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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医疗机构制剂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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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同时还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
出处 《中国医药指南》 2005年第8期6-6,共1页 Guide of China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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