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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的法律制度简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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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一国领海及内水的海洋的所有部分”。随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生效,公海的内容已发生变化。“公海”为“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这样一来,就把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排除在公海之外,使公海的范围进一步缩小,目前大约占全部海洋面积的60%。
作者 刘文宗
出处 《海洋开发与管理》 1996年第1期34-37,共4页 Ocean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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