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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伸贪婪手 终为阶下囚——析河南省电力公司原副总经理李俊杰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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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12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省电力公司原副总经理李俊杰(副厅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李俊杰有期徒刑18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作者 刘立新
出处 《共产党人》 2005年第17期23-2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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