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审判实践中得到了迅速发展,公民的精神权益得到了民事法律的全面承认与保护。但是,同样是侵权,在国家权力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遭受精神损害的时候,《国家赔偿法》却没有相关的应予赔偿的规定,使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与救济。《国家赔偿法》在这一方面的立法缺陷,越来越凸显出它的不合理,也不符合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29-31,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