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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的处理时间应否计算为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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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讨论案例 黄小姐所在公司因经济效益不佳,拖欠全部员工2004年2月至5月份的工资。该公司工资发放时间是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如6月10前应发放5月份工资。在2004年6月初的一次全体会议上,公司老板声称只要有了收入就补发拖欠的工资。2004年6月下旬,黄小姐辞职。2004年8月18日,黄小姐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要求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因公司住所搬迁,2004年9月26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结案通知,称无法对公司进行查处,建议黄小姐通过其他程序处理。2004年11月24日,黄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75-75,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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