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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力建设的功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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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义的司法能力包括构成国家司法机器的所有司法主体的综合能力,其司法主体不仅包括行使公权力的公、检、法机关,而且包括其中所有个体成员,即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狭义的司法能力专指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本文仅就狭义的司法能力及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作者 董治良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8期90-91,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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