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被引量:2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刘某于1996年到青岛开发区甲公司工作。2001年1月,青岛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甲公司进行改制,并明确规定改制后的公司必须与原企业职工签订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2001年5月,该公司改制为乙公司,刘某由乙公司安置在该公司工作。
作者 孙付 赵健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8期108-109,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26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