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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地条钢”犯罪的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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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制售“地条钢”行为久禁不止,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刑事法律手段介入乏力。“地条钢”不是独立的或具体的产品名称,它只是某一类具体产品的统称或俗称,而“地条钢”属下的具体金属制品则属于国民经济意义上的工业产品,对于制售“地条钢”的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张利兆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9S期42-45,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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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2001年10月)
  • 6法律教育网2004年5月l2日文章.《京城发迹“破烂王”乔保锋疯狂窃电案》,网址: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5/5c12/09263534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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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谁再生产地条钢,断电[N].法制日报,2004—10-10
  • 10非法生产“地条钢”1200吨[N].检察日报,200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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