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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财产开示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4

The System of Germany Property Publicity and Its Inspirations to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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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的财产开示保证制度具体规定了财产开示的适用条件和运作程序,特别是严格规定了违反开示保证义务的处罚措施,这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执行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作者 宋宗宇
机构地区 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08-110,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日]铃木尚久.《德国财产开示制度》[N].《判例时报》(日)第1057期,(2001年6月15日)第4页.
  • 2谢怀拭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 3程方伟.《对申请执行人举证责任的思考》[N].《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17日.
  • 4傅郁林.《质疑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主义”—兼与张卫平教授商榷》[N].《人民法院报》,2003年4月11日第3版.

共引文献14

同被引文献11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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