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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公司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 被引量:5

The Theoretical Basic and the Applying Conditions of the Director and Company's Joint Liability for T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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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有过错,发生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时,要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因主要在于限制董事滥用其权限并使受害人获得足够的赔偿。连带责任适用条件应以成立公司侵权行为责任为基础,我国应对连带责任作出明文规定。
作者 李宗录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17-119,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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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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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王泽鉴.《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页-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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