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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出口退税制度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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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8月1日发布通知,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分担的比例由75:25改为92.5:7.5。出口退税由中央统一调库,年底与地方清算。调整后的出口退税机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处 《纺织指导》 2005年第9期39-40,共2页 Textiles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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