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及食品安全的法律界定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石。本文对这两个概念的基本含义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两个概念的界定是模糊的,食品应包含保健品,定义为: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未达药品生产条件的保健品;食品安全应以保障公众健康为目的,在现有基础上提高要求,将无毒、无害,有益人体健康,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
出处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19-22,共4页
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