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哈贝马斯的现代民主和法治国理论为分析前提,讨论基于公共性建构的公民伦理思想。在公民普遍性社会交往的意义上,无论是哈贝马斯基于交往结构来谈论的“公共性”,还是阿伦特基于行为类别划分来分析的“公共性”,都在公共领域成为联接公民与公民伦理概念的基本向度。对于与“公共性”相接洽的公民伦理的基本属性,我们可以在经验性生活的基础上将其概括为公民在公共交往生活中的自然法。它可以在人类公共生活交互性与社会性叠加所生成的层面上,解析为公民伦理的自主属性、公民伦理的和谐属性、公民伦理的权责属性、公民伦理的契约属性、公民伦理的共通属性。
出处
《人文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41-145,共5页
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