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本质问题在理论界就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是我国民法通则最终把其界定为合法行为。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混乱,也违背了逻辑规则,因此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重新认识。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必备要素和成立要件,只能把合法性作为国家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和生效要件来对待。
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38-40,共3页
Journal of Fuji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