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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学价值”与“科学的价值”具有不同的含义。后者是一个以科学为价值客体的概念,指“科学(对于人和社会来说)有什么意义,它包含了科学的多种可能的价值系列或集合。“科学价值”则相反,它是一个以科学为主体的概念,是以科学的需要和尺度为标准所作的价值判断,其确切涵义应该解释为“对于科学的价值”或“在科学上的价值”,即(包括人和社会的活动在内)任何事物“对于科学来说的价值”或“在科学上的价值”,即(包括人和社会的活动在内)任何事物“对于科学来说有什么意义”,它们“是否适合于科学的尺度、满足科学的需要、为科学服务”。
作者 夕贝
出处 《自然辩证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42-42,共1页 Studies in Dialectics of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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